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2號
- 原告
- 統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顯
上原告因給付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2,5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