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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2號

給付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告
統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顯

上原告因給付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2,5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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