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4號
- 原告
- 原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貴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8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7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