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1號
- 原告
- 奇郲時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宛臻
- 代理人
- 張載光
- 被告
-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富
- 代理人
-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9,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又本件前經原告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72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且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原告應繳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9,8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