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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告
信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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