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4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