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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1,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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