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3,17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