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3,178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12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