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益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特休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2,851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