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劉子豪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尚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