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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陳宗賢

  • 當事人
    陳怡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怡雯 傅筠筑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48,3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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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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