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陳怡雯 傅筠筑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凃溢邦即豐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48,37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