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亞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