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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4號

給付必要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告
普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啟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亞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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