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博、富鼎企業社、林維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