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博、富鼎企業社、林維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敬博、富鼎企業社、林維聖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5,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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