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陳樹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25平 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元=149,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