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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告
陳樹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元=149,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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