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師豪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 被告
- 陳樹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0元=149,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