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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告
源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欽源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2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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