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