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81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