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鑫世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9,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