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2萬1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3,384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