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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慧瑜
  •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 原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2萬1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83,384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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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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