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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 原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宜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被   告 梁宜琪 當事人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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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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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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