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被 告 梁宜琪 當事人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