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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告
威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男

本件原告與被告邦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2,27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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