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7號
- 原告
- 常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兆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563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