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78號
- 原告
- 銓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萬53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88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