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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告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銓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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