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 原告
-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達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銓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9號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銓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0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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