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許惠瑜
- 原告陳海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陳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峻壽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晉發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