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 原告
-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献棋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被告
- 福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佐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㈠行使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之權利,是否需符合同條第1項之要件?抑或為獨立之終止權?
㈡本件原告行使終止權,是否符合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之要件?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