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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學德黃渙文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告
種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棋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告
福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佐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㈠行使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之權利,是否需符合同條第1項之要件?抑或為獨立之終止權?

㈡本件原告行使終止權,是否符合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之要件?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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