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545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34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