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荃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545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34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