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7號
- 原告
-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姿文
- 被告
- 啟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宜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拆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5元,業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積欠裁判費10,8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以102 年度補字第28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3月1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