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益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久男
- 原告
- 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久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被告
- 丞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益瑞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益瑞國際有限公司、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序以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益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瑞公司)與被告丞陽有限公司係買賣關係,由益瑞公司出售商品「八酸寶SUINACIDLIQUID」、「六味酸Oragacids」予被告,約定被告收受商品後兩個月後給付貨款。詎被告明知公司營運陷入困頓,竟分別於民國100年3月2日、5月3日、5月17日向原告益瑞公司訂購「八酸寶SUINACID LIQUID」、「六味酸Oragacids」商品(詳如附表一),原告益瑞公司已於100年3月3日、5月4日及5月18日交付貨品,被告至今仍未付款,積欠原告益瑞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178,343元。
(二)原告泰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豪公司)與被告亦係買賣關係,而由原告泰豪公司出售商品「力旺電解質」、「GPC-8」、「濃縮靈補劑」、「賜肥金-100可溶性散劑」、「Biocid-30」、「瑞佳寶水溶散Garboline W.S.」、「安保樂水溶性粉劑」、「杜球清」商品予被告,約定被告於收受商品後二個月後付款,或於收受貨物後開立支票以支付貨款。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原告泰豪公司購買如附表二所載商品,並確認收受上揭貨品,詎被告至今未支付貨款,甚以其中兩筆貨款係以支票方式支付,該二紙支票屆期卻跳票無法兌現。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除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外,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整理表、銷貨憑單、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日期 │銷貨單號 │發票號碼 │未收金額 │合計 │ │ │ │ │ │(新臺幣)│ │ ├───┼─────┼──────┼─────┼─────┼─────┤ │ │100.03.02 │S0000-00-000│TB00000000│94,500元 │ │ │ ├─────┼──────┼─────┼─────┼─────┤ │未收款│100.05.03 │S0000-00-000│UF00000000│46,305元 │ │ │ ├─────┼──────┼─────┼─────┼─────┤ │ │100.05.17 │S0000-00-000│UF00000000│37,538元 │ │ ├───┼─────┴──────┴─────┼─────┼─────┤ │小計 │ │ │178,34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