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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告
林淑華
被告
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保祿

      陳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2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揭諸前開法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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