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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告
江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台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682元。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確認原告對臺中市政府辦理第14期美和庄市地重劃區開發案就系爭建物之自動拆除獎勵金5,598,831元受取權存在,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178,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以價額較高之自動拆除獎勵金5,598,831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原告僅繳納12,682元,尚應補繳43,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43,75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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