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矽能能源有限公司、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瑋仁、莊文豪、陳彥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2,131,000元+1,369,000元=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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