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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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