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海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133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