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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世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特休閒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7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萬2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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