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 告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被 告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487 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