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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曹宗鼎莊嘉蕙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

原告
唐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忠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複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64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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