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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訴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5,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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