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劉隆祥、黃對、王開源
- 原告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隆祥 被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對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新台幣26,443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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