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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黃渙文
  • 法定代理人
    劉隆祥、黃對、王開源

  • 原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原   告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隆祥 被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對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新台幣26,443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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