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許惠瑜
- 當事人林榮生、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 告 林榮生 林印庭 李品緣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複 代理人 鍾孟杰 被 告 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隆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經合法傳喚 未到庭而逕為一造辯論在案;然因被告業已提出聲請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於102年10月6日因腦中風併左側肢體偏癱入住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迄今,併檢附診斷證明書為證,則被告自非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到庭,當不得逕為一造辯論判決,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被告法定代理人具狀陳報其已得為本件訴訟行為或得委任代理人到庭時,再行定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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