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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償還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上訴人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耀斌、廖文良、蔡振家間因102年度訴字第

168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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