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7號
- 上訴人
- 永盛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耀斌、廖文良、蔡振家間因102年度訴字第
1687號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