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
- 上訴人
- 穎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豪請求確定擔保金收取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