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江士勳
- 訴訟代理人
- 曹志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春發等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