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 原告
-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吉
- 被告
-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計算式:480 萬股×每股10元=4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