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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移轉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原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計算式:480 萬股×每股10元=4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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