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 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 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計算式:480 萬股×每股10元=4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 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