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 原告
-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吉
- 被告
-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4,4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