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 告 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 告 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4,4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