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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7號

原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吳永安
被告
張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85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78元,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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