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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訴人
即被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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