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 訴字第21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