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品蓉
上列上訴人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儲衛國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328,000 元,應徵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