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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文爵陳添喜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黃秀男、盧正昕、廖燦昌

  • 原告
    陳香閨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00號 原   告 陳香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 以102年度補字第11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12,088元之裁判費,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無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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