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2號
- 原告
- 范治成
- 被告
- 高登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仕郎
- 被告
- 人
- 被告
- 永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勝農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翌軒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嗣於本院訴訟進行中擴張請求之金額至1,600,000元,並嗣再擴張請求之金額至2,000,000元,其追加部分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經於10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並由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