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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2號

上訴人
城市森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吟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維城、陳瑞榮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64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萬9,6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7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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