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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確認排水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

原告
順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發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俐君
複代理人
陳子健
被告
劉泭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複代理人
吳朝隆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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