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被 告 鄧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就被告鄧及人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鄧及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