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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廖慧如

  • 當事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鄧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6號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被   告 鄧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就被告鄧及人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鄧及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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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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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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